腺样体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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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炎手术治疗纠纷案件分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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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白癜风医治医院 http://yyk.39.net/bj/zhuanke/89ac7.html

患方事件经过:

刘某生于年2月27日,年7月5医院处就医,诊断为慢性扁桃体炎、腺样体肥大、鼻炎,同年7月8日该院对刘某某行扁桃体、腺样体低温等离子消融术,术后刘某某一直发烧不退,医院不但不及时治疗,反而催促患方家属带孩子出院,患方家属无奈只好带孩子回到县的家里。事隔4天后刘某某的鼻腔、口腔突然发生大量出血,患方家属担心孩子从送往途中发生生命危险,医院派人上门急诊抢救,医院置之不理。患医院急救后又乘急救车到,医院时,孩子已生命垂危,患方家属立即将孩子送到该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病危通知单诊断是:腺样体、扁桃体摘除术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呼吸心跳骤停。司法鉴定意见为:腺样体、扁桃体摘除术后大出血窒息死亡。医院在刘某某入院时未进行全面检查便贸然进行手术,在刘某某术后发烧情况下就让出院,其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规范,是造成孩子死亡的根本原因,为了维护自身权利,特诉至法院。

医院观点:

患者刘某某因鼻阻、流涕一年,以“慢性扁桃体炎、腺样体肥大”于年7月5医院,入院初步诊断为慢性扁桃体炎、腺样体肥大和鼻炎,经术前诊断、常规检查,刘某某无血液病、凝血功能障碍等手术禁忌和肺炎症状,医院于年7月8日在全麻下对刘某某行腺样体、扁桃体低温等离子消融术,手术顺利。术中腺体消融彻底,无残留腺体,无周围器官损伤,术中出血30毫升,无大血管损伤迹象。术后第三天刘某某生命体征平稳,经主管医生检查示:患儿一般情况可,心肺无异常,鼻腔通畅,各鼻道无异常分泌物,鼻咽部及双侧扁桃体窝创面光滑,白膜生长良好,无感染,无病变残留,于年7月11日常规办理出院,共计住院6天。医院对刘某某的诊断明确,术式选择及术中操作科学合理,在手术过程及术后护理中无违反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院确认的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患方家属之医院就诊经手术治疗后,医院在办理刘某某出院手续时医嘱不规范,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和谨慎告知义务,其医疗行为有过错。患者刘某某出院后在家休养过程中因继发性大出血抢救不及死亡,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刘某某的死亡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应当赔偿患方家属部分损失。医院医疗过错行为在刘某某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理论值为21%-40%的鉴定意见,医院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医院应当赔偿患方家属全部损失的40%。

我们观点:

本案件中医患双方第一次做了鉴定,但是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患者刘医院诊疗行为医院诊疗行为的损伤参与度的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不明确,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经患方家属申请,本院委托某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重新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为:医院对被鉴定人刘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出院医嘱不规范,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及谨慎告知义务等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刘某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理论值为21-40%。本案件中提到了司法鉴定的选择问题,我们曾写文专门写过如果选择鉴定机构,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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