腺样体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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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1/17 18:03:00

原告曾某某(2岁)在被告x市x医院接受了扁桃体切除手术。术中,患儿左手中指背部烧伤,皮肤坏死,肌腱损伤,骨质损伤。病历中的诊疗经过记载“给予单极电凝止血后鼻咽部无出血,撤开口器及拔管后发现患儿左右中指烫伤,考虑术中患儿手指意外挣脱约束带,接触金属,电路回流所致”。根据鉴定意见,被告x市x医院应当对原告曾某某左中指皮肤烫伤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合计.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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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依法行医、依法维权

一.引言

行扁桃体切除手术过程中,止血电流将患儿手指背部烧伤,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曾某某与x市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X民初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曾某某(2岁)于年1月24日在被告x市x医院接受了扁桃体切除手术。当天11时30分手术结束回到病房后哭闹不止,家属发现原告曾某某喉部大量溢血,鼻孔处也有血流出,遂告知医生,后原告曾某某又进行了第二次止血全麻手术。在第二次手术过程中,因手术医生的操作不慎,导致止血电流将原告曾某某的左手中指背部烧伤,皮肤坏死,肌腱损伤,骨质损伤,手术时长5个半小时。

(二)原告曾某某扁桃体基本恢复后,又于同年2月5日转手术外科治疗,2月6日进行左中指清创带蒂皮瓣移植术,又将原告曾某某左手中指移于腹部固定、缝针,一周后进行第四次皮瓣断开手术,于2月23日才出院。原告曾某某的疤痕创伤部位后期还需要修复、美容等一系列后期治疗。

三.裁判结果

x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参照该鉴定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曾某某要求被告x市x医院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鉴定意见,被告x市x医院应当对原告曾某某左中指皮肤烫伤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x市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曾某某各项损失.37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曾某某因被告x市x医院的手术过错在身体及精神上受到了巨大伤害,家人也因此受到了较大的精神创伤,被告x市x医院应赔偿原告曾某某的损失。关于具体赔偿项目,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计算,交通费主张元,护理费主张3万元,精神抚慰金主张2万元,鉴定费元。

(二)医方辩称:原告曾某某因扁桃体腺样体增生于年1月24日在全麻状态下做手术,由于术后创伤出血再次进入手术室,术中发现手指中指受伤。在全麻状态下原告曾某某的手部仍可以活动,严格意义上说并不是医疗行为过错导致的损害,协商时被告x市x医院也表示愿意对原告曾某某左手中指的创伤进行赔偿,但双方因原告曾某某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致使未能协商达成一致。

(三)医疗鉴定意见:医方在鼻咽部手术止血过程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致远离手术部位左手中指皮肤损伤,存在过错,被鉴定人曾某某左中指皮肤烫伤,不构成伤残,后期医疗费元左右,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x市x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建议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为完全作用。

(四)法院观点:病历中的诊疗经过记载“给予单极电凝止血后鼻咽部无出血,撤开口器及拔管后发现患儿左右中指烫伤,考虑术中患儿手指意外挣脱约束带,接触金属,电路回流所致”。

1.医疗纠纷:对先天性巨结肠存在误诊,该医疗过错致新生儿八级残疾。2.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34名妇女中5人(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构成医疗事故罪。3.医疗纠纷:儿童呕吐腹痛疑似急性肠胃炎,需鉴别美克尔憩室肠套叠。4.医疗纠纷:出生后窒息抢救,行气管插管过深导致新生儿死于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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